(五)其他应当载入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代建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二)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委托财政评审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协助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拟定、签订工作,并对该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六)按月向县代建管理机构、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及委托方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县代建管理机构、委托人共同组织(交)竣工验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应责任。
(八)编报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报告,通过项目最终审计后,报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所有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委托方,并按财政部门批准意见及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协助委托方和产权管辖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九)结清代建项目的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筹措;
(三)负责协助土地征收(用)的报批工作和房屋拆迁工作;
(四)负责办理《可研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务、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公用等审批手续和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
(五)会同县代建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定项目概算;
(六)参与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参与工程验收;
(八)监督县代建管理机构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涉及的征收征用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管委会共同完成。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方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委托方提交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委托方按批准的计划将资金提前拨付到代建方项目专用帐户,由代建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拨付工程款。代建方拨付工程款时,需由委托方、代建方、监理方审核签字后方能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