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此次彻底整治,各乡镇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分片区明确责任人。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最大限度固定现状,杜绝增量,永无乱葬,扎实推进安葬公墓化。
三、整治方式
(一)搬迁的坟墓
1.确定搬迁的坟墓必须搬迁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标准集中、规范安葬。安葬标准为:墓穴占地面积1平方米,墓碑材质为黑色金刚石,高不超过0.8米,宽不超过0.5米;坟墓高不超过0.5米。
2.各乡镇也可在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内划定搬迁安葬区域,严格按标准集中、规范安葬。安葬标准为: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材质为黑色金刚石,且高不超过0.8米,宽不超过0.5米,坟墓高不超过0.5米。
(二)植树遮挡的坟墓
植树遮挡的坟墓由坟墓属主按照“见树不见墓”的标准进行植树遮挡,且遮挡效果必须长期保持。
四、补偿标准及工作经费
(一)补偿标准
1.坟墓搬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并按1平方米标准墓穴安葬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坟墓属主1600元/冢的搬迁补偿。
2.坟墓搬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并按安葬标准安葬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土坟400元/冢、砖坟500元/冢、石坟600元/冢的标准给予坟墓属主搬迁补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土坟400元/冢、砖坟500元/冢、石坟600元/冢的标准给予坟墓属主搬迁奖励。
3.对按规定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并按1平方米标准墓穴安葬的,给予公墓管理单位600元/冢的公墓管护、绿化补助。
(二)工作经费
1.各乡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按实际搬迁的坟墓数量,每搬迁一冢给予乡镇250元工作经费。
2.按照实际整治坟墓数量,每搬迁一冢安排给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0元工作经费。
(三)经费支付方式
县财政按各乡镇预算上报经费预拨60%到乡镇。剩余经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登记造册并上报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乡镇,由乡镇按协议支付给坟墓属主。
五、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