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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此次彻底整治,各乡镇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分片区明确责任人。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最大限度固定现状,杜绝增量,永无乱葬,扎实推进安葬公墓化。
  三、整治方式
  (一)搬迁的坟墓
  1.确定搬迁的坟墓必须搬迁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标准集中、规范安葬。安葬标准为:墓穴占地面积1平方米,墓碑材质为黑色金刚石,高不超过0.8米,宽不超过0.5米;坟墓高不超过0.5米。
  2.各乡镇也可在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内划定搬迁安葬区域,严格按标准集中、规范安葬。安葬标准为: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材质为黑色金刚石,且高不超过0.8米,宽不超过0.5米,坟墓高不超过0.5米。
  (二)植树遮挡的坟墓
  植树遮挡的坟墓由坟墓属主按照“见树不见墓”的标准进行植树遮挡,且遮挡效果必须长期保持。
  四、补偿标准及工作经费
  (一)补偿标准
  1.坟墓搬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并按1平方米标准墓穴安葬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坟墓属主1600元/冢的搬迁补偿。
  2.坟墓搬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并按安葬标准安葬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土坟400元/冢、砖坟500元/冢、石坟600元/冢的标准给予坟墓属主搬迁补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土坟400元/冢、砖坟500元/冢、石坟600元/冢的标准给予坟墓属主搬迁奖励。
  3.对按规定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并按1平方米标准墓穴安葬的,给予公墓管理单位600元/冢的公墓管护、绿化补助。
  (二)工作经费
  1.各乡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按实际搬迁的坟墓数量,每搬迁一冢给予乡镇250元工作经费。
  2.按照实际整治坟墓数量,每搬迁一冢安排给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0元工作经费。
  (三)经费支付方式
  县财政按各乡镇预算上报经费预拨60%到乡镇。剩余经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登记造册并上报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乡镇,由乡镇按协议支付给坟墓属主。
  五、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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