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发展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制原则,联合发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和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二)管理体制。我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社、市(县)区联合社、市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
(三)主要职责。市联合社负责制定全地区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代表参与全国总社、省供销合作社的有关活动;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职能作用;负责推进全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履行农业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全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等)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加强再生资源、烟花鞭炮、仓储等企业的行业自律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资产受益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县)区联合社职能,可参照市联合社进行调整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