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依托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涉农实用人才培训,提高涉农协会的管理水平,利用“益农信息网”网络平台的优势,开发实用技术视频系统,提高农民种、养、加的生产技能。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重点做好农产品经纪人和庄稼医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扶持
(十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来,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