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大财政、金融保险、税务、工商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省政府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将拿出200万元,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资金规模。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农村信息化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可按每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5号)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积极申报项目资金,经信委、财政部门要对符合资金扶持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或优先向省推荐。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97号)规定条件的,报经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依法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淡季储备制度,逐年增加化肥淡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做好化肥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化肥市场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和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及农村医药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在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