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木县政发〔201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驻县单位:
《木垒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木垒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七)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为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审定全县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任期目标;
4.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及经费;
5.领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或委托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全县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