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负责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具体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长;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全县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0.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其它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照县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8.根据全县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
第三章 乡镇(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会议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工作经费和必要设备;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七)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