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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乡镇(场)长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组,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组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 乡镇(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4.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责任。

第四章 县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区、州、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采取措施落实;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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