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安全考核工作,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在执勤执法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参与城乡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规划;
(五)组织编制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消防大队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跟踪监督整治工作;
(三)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参与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县经贸委主要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县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参与工业(含民营企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县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乡道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所辖路段安全隐患的查处和消除,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项目安全责任制,严禁无安全保障违章作业;
(二)参与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县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培育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市场,对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实施行业安全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执法活动,协助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三)参与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其责任制度,使其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负责;
(四)履行全县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公交、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做好房屋拆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申请人申请组织实施危房鉴定工作;
(六)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
(七)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县农机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认证,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管理;
(三)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