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质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查处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和违法行为;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以及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三)负责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治理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县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行为;
(三)参与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
(四)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二)参与研究、制定、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四)依法参与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依法参与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设施审查或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指导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编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参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