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县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督查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组织实施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境内的施放气球活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确保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管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安全,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的污染和纠纷;
(二)履行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
(三)指导、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环保系统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隐患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安全检查,健全报告制度,并参与调查处理,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县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坚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各类交易市场的进行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事故伤害职工工伤认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加强对技工学校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第二十八条 县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禁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严禁给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