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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附件3)。
  (四)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年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共14位数。从左至右分别是地区编码6位数(附件4),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编码;年号编码4位数,为备案年份;顺序号编码4位数,从0001到9999按顺序编排。
  (五)日常管理工作
  1、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2、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3、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4、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5、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6、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备案制度的违规行为。
  7、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备案登记而不备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查处而未查处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查处,必要时也可直接立案查处。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计工作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101号)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每季度首月10前填报上季度《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附件6),报送至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统计表要求一季度一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按时认真填报,有关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见附件,首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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