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工作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工作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关于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能繁母猪数量统计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核查工作。要积极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3日期间集中开展数据统计核实工作,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
  二、此次统计核查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场)具体落实,对截止此次统计时养殖场(户)饲养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011年能繁母猪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养殖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能繁母猪批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量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三、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各乡镇(场)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核实汇总后于8月3日前报县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
  联 系 人:热孜完古丽·米吉提
  联系电话:13319070318
  附件1: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
  附件2:2011年能繁母猪情况汇总统计表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

  乡镇(场)名称(盖章):          主要领导(签章):            单位:头
行政村名称户主/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2010年出栏生猪数量当前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统计时间养殖户签字
        
        
        
        
        
        
        
        
        
        
        
合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