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管理组织与职责
1、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县合管会下设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由自治县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合管中心主任,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县合管中心的职责:负责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及基金管理,确定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监督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档案资料,审批参合农牧民转诊,审核补偿医疗费用,处理工作中发生的案件投诉等工作。
2、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合管组组长和群众代表组成。乡镇合管会的职责:宣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农牧民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入县财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乡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具体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兼任。乡镇合管办的职责是:负责本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宣传、提供咨询服务等。
3、各行政村设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管组),村合管组职责: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牧民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筹集及基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
第五条 监督组织与职责
1、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负责监督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审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等帐目,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2、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监会)负责监督本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实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评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