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基金用途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定的补偿范围,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偿(如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等。
第十一条 基金的分配、使用
2011年1月1日起实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
(一)门诊统筹基金
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
(二)住院统筹基金
主要用于对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补偿。
(三)风险基金
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占当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补偿办法及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具体补偿办法见《
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二、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置。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
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5%。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的补偿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凡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均不予报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