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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50元,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的60%给予30元的补贴,县人民政府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自治区和县人民政府共补贴60元。为鼓励参保农牧民提高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县政府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村一级、二级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由县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农村三级、四级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其参保缴费由县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
  五、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农村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以及个人对参保居民缴费的资助和县人民政府对参保农牧民个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待遇
  参保农牧民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支付55元,县财政补贴45元。为提高广大农牧民缴费的积极性,鼓励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每增加一年缴费,县财政再增加2元的基础养老金。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领取基础养老金时月加发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农牧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农牧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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