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从其死亡之日起15天内到所属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自治县新农保基金。
2、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七、 养老金待遇条件
(一)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农村户籍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农业户籍的人员,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八、经办服务
(一)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将现有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场),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及有关信息的查询。
(二)建立健全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参保农牧民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等的初审工作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
(三)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收集上报农牧民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的材料,并负责对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和采集、有关材料发放、养老保险费催缴、政策宣传解释以及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四)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农牧民制发新农保存折(卡),代发养老保险金,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