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
1、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新农保试点启动后,继续担任(或新任)的村干部,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在任一年,补贴一年。
2、村干部卸任未满60周岁仍属缴费年龄段的,应继续参加新农保缴费,并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与其他农牧民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
(二)与农村其他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
新农保启动后,对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低保对象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十、基金管理
(一)基金专户。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财政局要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都要纳入新农保基金财政账户管理,各项养老金待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各乡镇(场)设立收入户,乡镇(场)及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收入户实行月末清零。
(二)基金的征缴。新农保基金按年缴费,实行集中缴费,分户记账,一户一账。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农牧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每年12月20日前缴清当年的保费。在办理过程中,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移交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三)基金的发放。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为方便养老金的领取,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农牧民,统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户办理个人养老金存折(卡),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足额将养老金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卡)。对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具体认证由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十一、基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