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部署、督促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组织较大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自治县县长是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位副县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