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促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自治县常务副县长协助自治县县长做好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自治县县长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调并督促自治县副县长落实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4、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县县长、常务副县长;
2、负责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自治县县长、常务副县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各乡镇(场)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4、自治县发生较大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位副县长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自治县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三、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
3、组织协调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4、组织自治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各乡镇(场)、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