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自治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
2、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调研提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承办自治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5、承办自治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副县长和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5、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
6、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7、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