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登记、许可、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承办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安排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自治县预算内投资,并按相关规定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规划衔接、论证和办理规划文本备案时,对安全生产专题内容进行审查,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内容;
4、参与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的监督和指导;
5、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粮食熏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所属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及加工设备安全措施。
(三)县经济贸易局
1、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监督管理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电力、机电、石化、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规范;
4、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电力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排查治理隐患;
6、负责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实施行业管理。
(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综合管理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