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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办法(试行)

  为加强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1〕8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实施对象及范围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且在我县连续居住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基金2年以上;
  3、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2、已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
  3、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审核
  1、所在单位或社区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住房证明等基本情况,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进行登记,发放《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后,将《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家庭现有住房证明等材料交所在单位或社区,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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