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此预案,制定更为详细的应急预案,周密安排,明确转移安置地点、路线和抢险队伍等,责任到人、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4 应急演练
各乡镇(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 灾情的搜集、报告和灾害预警
6.1 灾情搜集和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场)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程度、后果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存在困难等方面的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详细核查灾情。
6.2 灾害预警
水利、气象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害监测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发生的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的预测情况。如有重大灾害可能发生,由县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告知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
7 应急预案启动
7.1 启动条件。特大灾、大灾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中灾以下由各乡镇场启动应急预案。
7.2 启动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场)根据灾害预警情况或受灾地区的灾情报告和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是否启动和启动时机。
8 应急反应与应急处置
8.1 紧急转移安置基本原则和方式
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实施条件:当有突发性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形成或造成严重威胁时,由各乡镇(场)实施转移安置工作。工作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广泛动员被安置群众,安排人力和物力,按照确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实施主体:在农村,转移安置工作由各乡镇(场)具体组织实施;在县城,由焉耆镇和县民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饮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应及时发放到位;防止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防止火灾、疫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同时,逐户、逐人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转移安置的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