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紧急救援抢险
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并组织群众进行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救治: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抢修:组织交通、水利、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对道路、桥梁、供电、电信等设施进行抢修。搜救: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并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
9 救灾捐赠和救灾资金
9.1 救灾捐赠
在发生大灾或特大自然灾害后,根据灾情在县域内开展集中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宣传灾情、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积极争取区内外援助。
9.2 申请救灾资金
在发生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后,救灾资金和物资出现短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资金和物资上的支持。
10 灾后救助
县民政局对灾民迅速登记造册、核实,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吃、住、就医等救助物资由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县乡民政部门协调进行发放。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县卫生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11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自治县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负责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12 附则
12.1本预案适用于低温冷冻、雪灾、干旱、洪涝、风暴、火灾等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反应行动,其它种类的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可参照本预案执行。必要时救灾应急指挥部可就近调用或征用社会上各种救灾物资。
12.2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