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制度,堵塞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漏洞
1.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制度。上市销售的农产品,上市前必须经过监测检验,具有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外地农产品进入我市销售的,要提供有效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检。
2.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农产品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并就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向农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3.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农贸市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要建立健全进货和销售台帐,详细登记农产品产地、数量、生产者、货源渠道、质量安全证明,批发市场还要登记进货人及销售目的地,以便必要时能够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4.实行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和农贸市场,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给予曝光。
5.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
6.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经营者要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
7.实行不合格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及时进行上报,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