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认真做好灾情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旱灾情统计,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办减〔2009〕9号)要求,明确灾情统计工作的领导和责任人,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审查、签批制度。在灾情统计上报过程中,防汛与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统一口径、统一标准,严防乱报、错报或弄虚作假,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要加强统计、评估队伍的培训,特别是要注重对县、乡两级灾情统计、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进行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
(十五)切实做好救灾准备。各级民政、卫生、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救灾、防疫预案,组建卫生、医疗小分队和救灾工作组,一旦发生水
旱灾害,要立即投入救灾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十六)严明防汛抗旱纪律。防汛抗旱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各自为政。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上下游、左右岸,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团结治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对边界水事纠纷,要本着团结协作、互谅互让的原则,主动协商解决,决不能以邻为壑,造成不应有的灾害损失。对上级的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有关县(市、区)和单位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和水量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防汛抗旱物资、通信和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察监督机制
为把各项防汛抗旱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加大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察机制。
(一)督察组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防汛督察责任,其分工如下: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督察舞钢市;市煤炭局、市粮食局负责督察宝丰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负责督察郏县;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督察鲁山县;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察叶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督察新华区;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机局负责督察卫东区;市教育局、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督察湛河区;市环保局、市旅游局负责督察石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