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7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现将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定)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所列核查内容、评分细则和支撑材料等具体事项,分类汇总考核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于2011年12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二、各地州市应在12月下旬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做好迎接国家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