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处理
4.2.1 先期处理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迅速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涉及市内相邻镇或相邻市(县)的,要及时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
4.2.2 应急响应
属于较大、一般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通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决定启动Ⅲ级或Ⅳ级预警;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启动Ⅰ级或Ⅱ级预警,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各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指挥与协调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供水单位根据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镇政府(区办事处)、各联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理。迅速实施先期处理,全力控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4.2.4 控制和消除污染
控制和消除污染是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市环境保护局应对污染源进行认真排查,通过调查、询问、采样、对比分析等方式确定污染源;采用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减轻、消除污染,必要时采取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4.3 结束预警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理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消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监测、分析评估,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
4.4 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