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举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要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镇区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经费。各镇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镇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市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落实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的基本内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务。由镇区卫生部门会同镇区财政部门,根据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由镇区财政部门会同镇区卫生部门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三是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由镇区财政部门会同镇区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核编定岗后的绩效工资标准、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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