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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矿产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主要包括勘查工作进展,勘查实施方案执行,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矿区地质、矿床地质、主要矿体的规模、品位、资源量等),找矿前景分析,延续项目的下一年度勘查工作计划,依法勘查情况等;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4、勘查年度勘查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报表;
  5、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的元月22日前向省厅报送以下资料:①年检工作总结;②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各市州如有国土资源部颁证的探矿权,年检工作总结应辟单独章节,报告部颁证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特别是勘查投入情况。
  五、年检程序及结果
  (一)探矿权年检程序
  1、省厅发证探矿权
  (1)审查。各探矿权人应于每年的12月27日前将年检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应注明探矿权名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2)签署年检意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年的元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勘查项目年检工作,签署年检意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加盖公章。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的年检报告作为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等行政许可的依据。
  2、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
  国土资源部颁证的探矿权人应于每年的12月27日前将年检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于每年的元月22日前将经初审的年检资料报送省厅签署最终年检意见。国土资源部颁证的探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人直接上缴国土资源部。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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