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重视探矿权年检工作,将探矿权年检作为目前阶段监督管理探矿权的最重要手段。在签署年检意见时,要明确签署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到位的视为年检合格。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将年检结果在当地媒体公告,公告费用从收取的探矿权使用费中列支,对公告期间被举报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查实处理。
(三)对于探矿权已过期但尚未到我厅办理延续或保留手续、探矿权已过期但尚未向我厅提出注销申请的,要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中的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探矿权人不按要求及时报送年检资料,或报送的资料弄虚作假以及勘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项 目 名 称
勘 查 许可证号
探 矿 权 人 (签 章)
勘 查 单 位 (签 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