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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8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实施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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