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自治州提倡和鼓励农村居民逐步消除轮歇地,对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禁止毁林开垦。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珍稀濒危植物和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确属特殊需要采集和猎捕的,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限期绿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培养林业专业人才,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为森林资源培育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科学改造中低产林,营造用材林和经济林。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林木良种繁育和苗木生产基地建设,实现植树造林林木良种化和苗木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为自治州全民义务植树月,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年每人义务植树5株。
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居民义务植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采伐计划,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搭建林业融资平台,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专项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