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控制新(扩、改)建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建、拟建烧结机、球团生产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同步建设和运行符合规范要求的脱硫设施和监控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0%以上。
总量控制管理
八、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辖区管理。自治区环保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确定钢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各地应把烧结、球团脱硫作为减排重点纳入辖区总量控制规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实施。
九、各钢铁企业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和各地的总量控制规划,按照“应关尽关、应治尽治、达标排放、科学超前”的原则,对所属烧结机等污染物重点排放源制定具体的总量控制规划或实施计划,并经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自治区环保厅确认后组织实施。拟建项目总量指标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并下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办法》进行确认。
十、依法对钢铁企业实行排放总量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标准、清洁生产要求,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自治区环保厅对钢铁企业确定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指标。对不按时实施控制计划,没完成治理任务,超总量指标排放的钢铁企业采取限产等措施;对没有执行“三同时”的钢铁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十一、加强规划、计划实施管理。各钢铁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按时完成计划进度,并按月向所在地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各地环保部门应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建立协调、督导机制和管理档案,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自治区环保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稽查与协调,全面掌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
十二、对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含球团生产设备)实行“全口径”管理。所有烧结机的产品、产量,污染治理设施、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全部纳入管理;钢铁企业应按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管理台账,并按照“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有关办法,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如实填报申报内容。遇事故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正常检修停止运行,需经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地环保部门按月将各种停运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指导、督查整改,建立动态跟踪档案。及时组织进行监督监测、对比监测和数据有效确认,建立动态数据库,按月确认污染物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