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获准实行快速审查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申请人在药品研发或注册过程中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快速审查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
北京市药品注册快速审查申请表
药品通用名称
|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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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类
| | 适应症或
功能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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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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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类型
| o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o 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o 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o 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o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
o 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尚未收到同品种注册申请的药品。
o 临床治疗急需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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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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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情况
| 研究进展:o 已完成 o 正在研究
拟申报阶段:o 申请临床 o 申请生产
具体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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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1(盖章)
| 申请单位2(盖章)
| 申请单位3(盖章)
|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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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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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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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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