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市场监管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1〕102号)
各分局:
零售环节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首都医药市场作为一个输入型的市场,其安全水平受周边市场影响较为显著。因此,抓好药品零售企业进货渠道管理工作在对维护首都医药市场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着积极作用。
两节将至,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重要性,要将药品零售企业的采购渠道检查作为节日市场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证辖区药品市场安全。
为做好全市两节期间药品零售市场监管工作,切实贯彻《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京药监办[2011]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购货渠道的摸底梳理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货渠道状况,建立从外阜药品批发或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二、各分局自即日起,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名单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将对此类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纳入全年工作计划。
三、各分局应将名单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2012年GSP跟踪检查的重点企业和重点抽验对象,并加大对其从外阜购进品种的抽验力度。
四、各分局应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药监市[2009]112号)有关规定,相关购进票据、记录做好存档,以备现场检查。各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对不能当日提供上述存档记录的应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79条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30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药品抽验结果不合格的,应视为未按规定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得适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