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切实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等各项民生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确保统计调查任务全面完成
统计调查工作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调查数据是党和政府掌握社会经济情况、民生民意及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各项调查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统计调查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职责范围和考核体系当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沟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高质量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具体责任及分工如下:
(一)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
1.国家统计局铁岭调查队、辽宁省统计局铁岭市调查队分别负责全市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主抓城乡居民收入等项调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住户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各乡(镇)街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同时,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督导员,负责本乡(镇)街的检查指导辅助调查员及住户记账等具体调查工作。
5.各村委会(社区)主任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村(社区)责任人,并负责选配熟悉调查区域、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辅助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负责检查指导记账户记账、账本审核及账本的收集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