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旧宅基地、自留建设用地(包括留成用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范围为基础申请改造。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改造。
3. 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开发单位合作组成联合体实施改造;有资质的市场主体收购多宗“三旧”用地集中申请改造。
第四条 各类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批流程
(一)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
1. 基本原则
实施改造过程中,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包括: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政府负责拆迁等方式。
2. 改造方案审批
(1)方案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本级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示,征询改造范围内居民和企业对改造方案的意见;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限内,有效签约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才能将改造方案提交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方案审批。汕尾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县(市、区)“三旧”办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按规定确定本级政府主导项目的项目法人。
(3)发文批复。汕尾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改造主体,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文件依据。
涉及不规范用地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
1. 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农村集体自行实施改造;
(2)经批准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改造后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经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有关单位合作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成区的用地,可用于商品房住宅用途。
(3)旧村庄改造范围内涉及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情况的,村集体申请时须提交已与改造范围内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人达成补偿或收购的协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改造过程拟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标准、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