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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5)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2. 改造方案审批

  (1)提出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已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附件1),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申请,由县(市、区)“三旧”办受理;

  (2)方案公示。县(市、区)“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上报。县(市、区)“三旧”办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请示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汕尾市“三旧”办受理。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上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核。

  (4)方案审议。汕尾市“三旧”办受理后会同汕尾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经信、房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将改造方案及审议意见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

  (5)方案审批。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的,汕尾市“三旧”办以汕尾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改造主体。涉及集体转国有的,改造主体应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国土部门申办集体转国有手续,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由汕尾市“三旧”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三)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

  1. 基本原则

  (1)市场主体收购土地实施改造的,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鉴证,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2)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3)采取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必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合作改造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编制改造方案。

  2. 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对于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对改造方案的审批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实施。其中,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资产占主要成分的企业自行改造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由企业分别向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就有关改造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明确是否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

  (3)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在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必须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合作主体必须经市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企业应在申请改造项目的同时,拟订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有关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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