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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三旧”改造方案的实施

  (一)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市直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1. 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手续、土地归宗、确权登记、土地公开(协议)出让(转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等事项;

  2. 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4. 向发改部门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6. 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2的规范格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

  7. 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改造主体在县(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第六条 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

  “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

  1.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

  3.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

  4. 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5. 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6. 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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