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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各级“三旧”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县(市、区)“三旧”办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汕尾市“三旧”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汕尾市“三旧”办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资料

  1. 改造主体关于要求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书面请示;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改造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经街道(镇)核实的申请材料及成员大会过半数(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同意“三旧”改造方案的书面材料;

  3. 国有、集体企业需提交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4. 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协议或其它凭证材料);

  5. 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包括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6. 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改造效果图;

  7.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有关资料;

  8.“三旧”改造方案(含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如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9. 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等其它相关资料。

  附件2:
“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内容

  一、县(市、区)初审内容

  (一)县(市、区)各部门依据职能,校对改造方案有关内容与项目申报阶段的有关情况是否一致;

  (二)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要求(或各项建设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四)核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需拆迁的户数、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五)审核拟改造项目在节能减排、符合环保标准和完善环境功能方面的情况;

  (六)审核拟改造项目在产业升级、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七)涉及旧村居改造的,审核在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情况;

  (八)审核拟改造项目在文化保护方面的情况及采取措施;

  (九)审核改造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市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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