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5.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6. 项目的规划意见;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9.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变更前后现状图);
10. 用地红线图;
11. 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 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四方案”;
3. 征地听证材料;
4. 征地协议书(原件);
5. 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6.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7. 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8. 劳动部门关于征地社保意见;
9.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10. 项目的规划意见;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 变更前后对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3.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14. 用地红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5. 其他需要的材料。
注: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并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用地申请文件;
2. 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的申请;
3.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涉及到村民利益事项有关规定的表决意见;
4. 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明(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5.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6. 项目的规划意见;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土地利用现状图;
9. 用地红线图。
三、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又确需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收件材料参照本条第一点适当简化,其中: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提交材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