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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4. 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5.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6. 项目的规划意见;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9.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变更前后现状图);

  10. 用地红线图;

  11. 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 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四方案”;

  3. 征地听证材料;

  4. 征地协议书(原件);

  5. 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6.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7. 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8. 劳动部门关于征地社保意见;

  9.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10. 项目的规划意见;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 变更前后对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3.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14. 用地红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5. 其他需要的材料。

  注: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并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用地申请文件;

  2. 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的申请;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涉及到村民利益事项有关规定的表决意见;

  4. 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明(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5.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6. 项目的规划意见;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土地利用现状图;

  9. 用地红线图。

  三、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又确需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收件材料参照本条第一点适当简化,其中: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提交材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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