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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完善手续申请报告;

  2.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3.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4. 项目的规划意见;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7.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变更现状图和最新现状图);

  8. 用地红线图;

  9. 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 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3.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4. 项目的规划意见;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变更前后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

  7.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8. 勘测定界图;

  9. 其他需要的材料。

  附件5
“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汕府办〔2010〕22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三旧”改造中涉及分散土地合并归宗问题,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市政府审批。

  一、办理程序

  1. 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局(分局)申请,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

  2. 国土局(分局)初审、复审(5个工作日);

  3. 市局复审、核准(涉及分局初审的5个工作日);

  4. 上报市政府审批;

  5. 在土地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1个工作日内完成);

  6. 发放土地证书。

  注:1. 本《程序》适用范围为市城区(包括红海湾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2. 市区按新规划范围划定中心区范围,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属新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市区分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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