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从补齐资料之日起办理时间顺延。
二、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 申请人(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属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 批准土地合并归宗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4.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5. 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
6.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已落实补偿安置的依据;
7. 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8. 若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需补交地价款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9. 属转让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转让公司法人财产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10. 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 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3. 其他证明材料。
注:1.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单位公章;
2. 法人证照应以未被管理部门吊销方为有效证件;
3. 委托办理的,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等申请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或认证,非中文文本材料,须同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4. 改造项目范围内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先向房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上盖物注销登记手续;
5.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6. 若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必须分别征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手续;
7.《土地登记申请书》可在土地所在地国土局(分局)领取。
附件6:
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旧”改造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性质、改造模式,区分不同情况选择确定改造主体,意见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建设,不涉及经营性项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指定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按程序确定规划条件、按规定完成改造方案报批等前期工作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联合改造、市场主体收购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其申请人可确定为改造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