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宗地图;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申请人不在5日内补齐资料的,视为退件处理。
第八条 拟协议出让土地需要评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已明确摇珠方式的以摇珠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属历史用地确定权属,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包括改变土地用途,城中村、旧村庄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经批准完善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府办《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的规定补交土地价款。
补交地价款按批准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核算。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免增缴土地价款。
市场主体自行收(并)购各宗地块及房屋申请改造的,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价款(即评估地价),该土地价款减除拆迁补偿费用后为应缴地价。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但已发生转让行为且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经处罚后,可按最后一次转让收取有关税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