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50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37号)
胡文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站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中明确指出,废旧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电池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展开。在目前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性电池,同时明确规定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等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废旧电池中属于生活垃圾的,按垃圾分类回收可以解决废电池的回收问题。从环境方面考虑,部分废旧电池随垃圾系统进入生活垃圾安全填埋场是安全的,只有废电池随意扔弃、农村垃圾任意堆放和填埋,才易造成环境污染。
国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含汞电池,以这种行政淘汰方式有利于解决电池污染问题。建立废旧电池回收设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综合评价经济可行性,这项工作只能由国家层面从全局考虑才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