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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6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6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18号)


民革新疆区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制确保“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0年以来,我区在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新疆段、高等级公路等建设项目中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过实际摸索出了一些经验。近几年,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我区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等建设项目时,也都明确提出了开展工程监理的要求。但是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仅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中做了原则性规定。与工程环境监理相关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收费依据以及环境监理机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及注册管理规定等均未正式出台。由于缺乏统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对环境监理的认识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工作机制不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

  要真正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必须首先解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问题。在当前形势下,环境保护部已要求:“坚持关口前移,积极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建立健全环保验收全过程管理制度。”我厅在关于环境监理的立法工作方面,今年已向自治区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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