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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85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85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16号)


民盟新疆区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新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2008年环保部、财政部在全国开始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以村为单位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为加强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2009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明确提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0年,国家和自治区合计投资约1.1亿元对自治区的137个村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约24万农牧民受益,项目实施的村庄初步改善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农牧民的生活质量。

  今年,国家将新疆列入农村环境集中连片示范省区,计划3年国家投资6.5亿元、地方配套3.25亿元用于我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畜禽污染防治等,目前,示范前期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届时我区农村环境质量将会发生重大改善。

  为了强化监管力度,改善农村环境,在2009年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广大农村延伸的意见,要求乡(镇)要逐步配备环境保护专(兼)职工作人员,人口较多、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2008年开始我区各地州逐步建立基层环境环保机构,截止目前已建立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站323个,占全区乡镇总数的40%;有3434村庄设立了专(兼)职环保员,占全区村庄总数的38.5%;全区乡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数量达到了762名,村环保员数量达到了4697名。今后我厅将督促各地州市环保局继续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宣传环保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

  按照职责分工,环保系统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是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垃圾、村容村貌综合整治、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尽管我厅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此项工作是一项综合和长期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今后,我厅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区农村环境逐步改善并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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