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制定,目标任务分解、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将这项工作摆上更突出的位置,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二)突出工作指导。根据各地村庄基本条件,分区域、分类型指导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注重城乡、区域环境连线连片综合整治,强化地方特色和农村风貌塑造,实现环境优良、生态宜居。突出规划布点村庄的环境整治,靠近城镇的要按照城镇社区标准进行整治,具有自然和人文特色的要注重特色保护和培育,加快配套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非规划布点村庄,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实施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要求。加强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结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促进村庄环境整治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探索跨村组宅基地置换,保障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用地需求。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农村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土地和农民住宅确权登记发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严格执行各项惠农政策。加大对村庄环境整治和康居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按照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通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村集体经济收入、县乡财政补助等,筹措河道管护、道路维护、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绿化养护等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经费。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建的方式,支持村庄环境整治。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提供技术保障。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指导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基层干部村庄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技术培训,提高科学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的能力。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村庄开展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探索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资源环境条件下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的有效途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庄实地进行技术指导,大力开展科技、规划、技术下乡,建立科技、规划、设计单位“一对一”技术帮扶机制。制订村庄环境整治、农房建设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导图集,免费发放给基层单位及农民参考选用。